泸州禁钓行为规定

导语 泸州自然地理环境靠近水域,所以市民将钓鱼作为休闲娱乐的一种,但是泸州目前实行禁渔政策,具体禁渔的规定是什么呢?详情请见正文。

  一、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钓具。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九)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二、禁渔期外垂钓注意事项

  (一)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点击查看相关规定)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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