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合江公租房申请指南

  合江县本次拟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共计153套,公租房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他的租金相对于商业租房会更便宜,小编为你总结了公租房申请指南,详情请见正文。

房源租金

本次拟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共计153套,房源在鑫晟学府小区、月亮街26号和流水沟23号以及清退收回的公租房。每套公租房均为水、电、气、光纤四通,室内简易装修。月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在公租房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申请对象

(一)低保户、特困户、孤儿;

(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家庭成员均年满65周岁以上的家庭;

(四)有重度残疾(即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成员的家庭、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即享受Ⅰ类或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应当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以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家庭成员至少1人户籍在合江县符阳街道的城镇居民,且1年以上

2.收入:①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家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有重度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3258元;②重度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户籍单身居民,月收入应低于3758元;③其余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人均月收入应低于2758元)。

3.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住房(含人均住房面积15m2及15m2以下)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房屋,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1.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3.租住国有公房的。

4.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5.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6.购有10万元以上车辆的。

7.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30㎡以上的。

8.户籍家庭成员均年满65周岁以上的家庭有法定赡养人的。

9.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材料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3.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说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材料;

4.租房合同(协议)或寄宿情况说明;

5.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涉及到的年限计算到2021年8月16日。所有材料均需核实原件并提供申请人签字确认的A4纸复印件一份。

申请程序

提交资料

申请时间:2021年8月17日至27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申请人填写《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

审核

社区受理申请后,经社区、符阳街道、县级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县住房保障中心将其正式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轮候对象将在县住建局、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社区及合江公众信息网公示。对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摇号配租

时间和地点

召开实物配租大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合江县2020年公租房实物配租摇号家庭通知单》为准。逾期未到配租大会现场的,按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处理。

入场要求

参加轮候配租大会时,轮候配租家庭必须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入场证》,同时戴好口罩测温扫码入场。

摇号配租

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申请家庭人口较多且自愿的情况下,配租户型较大的,家庭人口较少的配租小户型的。对配租大会上获得实物分配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并公示配租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合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确认通知书》。对配租大会上未获得实物分配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在下一轮实物配租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

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持《通知书》在15日内到公租房委托运营单位合江县金宇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租金、领取房门钥匙、交接室内设施签字确认正式入住。逾期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视为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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