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住房建设新政策

导语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村住房先批后建,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所指的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并能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在建设审批方面,《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在手续办理上,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可以提供代办服务,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为保障住房安全,针对农村住房施工和改扩建问题,《办法》提出,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免费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以及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专业人员出具改扩建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此外,《办法》还对农村房屋竣工验收做出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善保障服务,这些情况可享受补助政策

  在完善保障服务方面,《办法》明确了多项补助措施。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村住房建设的补助政策,对符合包括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使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图或者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等情况的农村住房给予补助。

  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对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和评估,对通过抗震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办法》还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特点的保险业务,为建房村民提供防灾防损服务。有条件的市(州)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费补贴。

  三、房不得擅自加层转为经营用途需取得许可

  在建成房屋的使用责任上,《办法》也做出相应规定,涉及擅自变动住房主体、随意变更用途等。

  其中,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即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办法》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农村住房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住房,县(市、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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