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导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详情请看正文。

  内容简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在统筹地区内

  1.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80%,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85%,

  3.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90%。

  统筹地区外:

  三级、二级和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8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在统筹地区内:

  1.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88%,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92%,

  3.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96%。

  统筹地区外:

  1.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80%),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2%(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82%),

  3.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6%(临时外出(市外)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86%)。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

  工作流程:

  (一)统筹地区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就医实行实名制管理,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出院后在次年3月31日前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医疗费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除外),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同意,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一单制”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二)统筹地区外。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实行联网结算(省外就医的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可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未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特殊原因未即时联网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凭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参保人银行卡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备注: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①住院病历;②《四川省泸州市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③《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④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2.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3.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备注:四川省内、重庆市、贵州省及云南省六个试点统筹区(省本级、昆明市、昭通市、楚雄州、大理市、丽江市)异地住院,无需备案持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住院,需先备案后再持卡直接结算。

  时限要求:

  联网结算的及时办理,未联网结算的30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泸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民医保】可获取泸州医保参保指南,医保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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