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导语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需长期采用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全部纳入保障,详情请看正文。

  内容简介: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需长期采用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全部纳入保障。已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行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人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工作流程:

  已纳入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患者,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对既未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又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患者,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按照诊疗规范确诊并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两病”参保患者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两病”模块内进行信息录入和费用报销。按照“申办便捷,结算及时”的原则,参保患者在我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个人支付应承担的药品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长期在市外务工、市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两病”药品费用。

  时限要求:

  及时办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泸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民医保】可获取泸州医保参保指南,医保缴费标准,报销比例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