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泸州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导语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总则和具体提取的范围,有哪些情形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详情请看正文。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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