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2021公积金新政解读

导语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整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并发布了通告。2021新政策有什么含义?解读详见正文。

  第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一)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三)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规定,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按以上规定,结合泸州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要求,加大购房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力度。

  第二: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补充规定。(一)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频繁交易两次及以上者(以契税缴纳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时间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后续产权人须持证12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二)严厉打击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对疑似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暂停提取并对提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约谈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凡发现购房提取公积金后且在一年以内将所购住房予以“网签撤销”或“再次交易”出售者,公积金中心应作深入调查,若情况属实将其所提取的公积金如数追回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制定说明: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二、三条规定,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以上规定,结合泸州市公积金提取情况完善和补充公积金政策,有效防范并打击违规提取行为。

  第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时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规定,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按以上规定,结合泸州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要求,放宽提取职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第四: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种类,归并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提取业务种类。

  制定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3.1条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规定,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种类,将其归并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提取种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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