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养狗规定

导语 许多人都想养一只宠物陪伴,但是陪伴的同时也要小心宠物伤人,要符合城市文明规范,小编为你总结了泸州市养狗规定,详情请见正文。

  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品种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限养区规定: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3、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4、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5、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6、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7、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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