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婚姻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导语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么婚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呢?

  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

  (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

  (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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